在体外诊断试剂(IVD)的注册申请过程中,分析性能评估和稳定性研究是两项至关重要的非临床研究内容。分析性能评估是考察试剂在实验室条件下检测目标分析物的能力,比如它的准确性(测的值对不对)、精密度(重复测的结果稳不稳定)、能测到的最低浓度(灵敏度)等等。而稳定性研究则是看试剂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它的性能能保持多久,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或者开瓶后使用期间,性能会不会变差。这两部分资料直接关系到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是药监部门审评时重点关注的内容。那么,用于生成这些关键数据的试剂本身,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呢?这就引出了我们的核心问题:能不能用研发早期小试阶段做出来的、没有完整生产批记录的试剂来做这些研究?很多刚接触注册的朋友可能会有这个疑问,觉得小试样品也是按配方配的,为什么不能用?网上也有些讨论在探讨这个操作的可行性。下面我们就结合法规要求,一步步来搞清楚。

法规要求:明确禁止使用小试无批记录试剂
首先,答案是明确且一致的:不可以,应使用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生产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这个要求不是凭空而来,而是有明确的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作为依据。
1.国家及地方药监部门的明确答复
(1)《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新300问》(中册) 第三篇 临床检验产品中第169问明确指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中分析性能评估及稳定性研究资料是否可以使用设计开发小试阶段的没有批记录的试剂?答:不可以,应使用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生产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这代表了官方审评机构对此问题的直接态度。
(2)四川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发布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常见问题答疑(体系核查&体外诊断试剂)》中也明确:“为缩短研发周期,分析性能评估和稳定性研究用试剂能否采用研发实验室生产的小试样品?答:不能。分析性能评估和稳定性研究用试剂应为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经过选择和确定后,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生产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 同时,该答疑还解释了原因:“申请人研发实验室的生产条件(工艺、环境、设备、人员等)与生产车间不一致,因此申请人研发实验室配制试剂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和稳定性研究资料不作为注册资料提交。”
2.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发布的指导原则
(1)《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在“试剂要求”部分明确规定:“分析性能评估用试剂应为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经过选择和确定后,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生产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申请人研发实验室配制试剂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不作为注册资料提交。”
(2)《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同样有完全一致的要求:“申请人研发实验室配制试剂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不作为注册资料提交。”
(3)《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在“待评价试剂要求”部分强调:“在保证产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稳定可靠的基础上,应采用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条件下生产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稳定性评价。申请人研发实验室配制试剂的稳定性研究资料不作为注册资料提交。”
3.其他相关指导原则
《定性检测试剂性能评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在“总体要求”部分也明确指出:“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经过选择和确认后,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生产的质量稳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方可进行性能评估,用于注册申报。在注册申报资料中,不得采用原材料研究阶段和实验室研发阶段生产的批次试剂进行分析性能评估。”
为什么不能用?核心原因剖析
为什么法规如此严格地禁止使用小试阶段无批记录的试剂呢?这背后有深刻的科学和质量管理逻辑:
1.缺乏代表性和一致性:小试阶段的试剂,其生产环境(如洁净度、温湿度控制)、设备、操作人员技能、原材料来源及批次管理、生产工艺参数控制等,通常与最终商业化生产的条件(在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体外诊断试剂》要求的车间进行)存在显著差异 。小试样品可能只代表特定实验室条件下的“一次性”成功,无法反映在稳定受控的质量管理体系下大规模、持续生产的产品真实状态。用它来做评估,得到的数据无法可靠预测未来上市产品的性能。
2.缺少可追溯的批记录:批记录是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活动的完整、可追溯的证明文件 。小试阶段往往缺乏规范的、完整的批生产记录(记录原材料批号、称量、配制、分装、环境监测、人员操作、中间控制等关键信息)。没有批记录,意味着无法追溯该批次试剂的“身世”,无法确认其生产是否符合既定规程,也无法在出现问题时查找原因。审评人员无法信任基于这种不可追溯样品生成的数据。
3.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注册要求提交的分析性能和稳定性数据,必须来源于在有效运行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QMS)下生产的产品。这个体系涵盖了从设计开发转移、物料采购与检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到产品放行的全过程 。小试样品通常是在研发体系下生产的,尚未纳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管控范围,因此不符合法规对评估用样品来源的要求。
4.与产品“定型”要求相悖:进行注册申报的分析性能和稳定性研究,其前提是产品(包括主要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等核心要素)已经基本确定(即“定型”)。研究的目的就是确认这个“定型”产品在指定条件下的表现。小试阶段通常还处于工艺摸索和优化期,产品并未真正定型,此时的数据不能代表最终产品的性能。
应该用什么?合格评估样品的要求
明确了不能用什么,那么用于分析性能评估和稳定性研究的试剂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呢?核心要求就是: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生产的、有完整批记录的、代表商业化生产条件和工艺的批次产品。
1.生产环境:必须在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附录 体外诊断试剂》要求的、受控的环境下生产,例如洁净车间或满足特定清洁条件的环境 。
2.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建立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程序、规程、记录等),确保整个生产活动受控、可追溯 。
3.原材料:应使用经过选择和确认、来源清晰、质量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并做好进货检验、标识和可追溯管理 。
4.生产工艺:应使用经过确认(或验证)的、确定的商业化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
5.批记录:必须生成详细、完整、可追溯的批生产记录,记录所有关键步骤、参数、操作人员、使用的设备和物料批号等信息 。该批记录是证明该批次产品生产合规性的核心证据。
6.批次代表性:通常要求使用多批(如连续三批)产品进行研究,以证明工艺的稳定性和产品性能的一致性 。
总结:关键在于代表性与可追溯性
回到最初的问题: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中分析性能评估及稳定性研究资料是否可以使用设计开发小试阶段的没有批记录的试剂?答案是非常明确的:不可以,应使用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生产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其根本原因在于小试无批记录试剂无法代表最终商业化生产产品的真实、稳定状态,且缺乏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无法满足法规对注册申报资料科学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的严格要求。用于关键评估的试剂必须是按照确定工艺、在受控的GMP环境下生产、有完整批记录证明的批次产品。这样做出的数据和结论,才能真实反映拟上市产品的性能,为产品的安全有效提供有力的非临床证据支持,从而顺利通过注册审评。